
25岁中国女留学生文文赴韩领取硕士毕业证,8月20日遇害于同校中国籍讲师郑昌盛(31岁)住所,遗体被肢解抛至最远250公里外。韩方已对郑昌盛提出5项指控并启动刑事程序,家属委托律师推动引渡,但中韩引渡条约下三重法律障碍几乎封死回国受审路——有条约,不等于能引渡。[[13]][[17]]
案件四组关键数字
失联至确认遇害
6天
8月19日末次通话→8月25日遇害确认
最远抛尸距离
约250km
庆山至京畿道军浦市,含垃圾焚烧场
被指控罪名
5项
故意杀人、毁坏/遗弃/藏匿尸体、欺骗妨害公务
韩国末次执行死刑
1997年
近30年实质废死,从未执行任何死刑
引渡为何走不通:三重法律障碍
障碍一·属地管辖优先
案发地、证据、嫌犯羁押均在韩国,属地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。《中韩引渡条约》第四条规定:犯罪全部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且已启动追诉,被请求国应当拒绝引渡——这是刚性义务,无磋商空间。[[13]][[23]]
障碍二·韩方已启动刑事程序
庆北警察厅已提出5项指控,完成羁押并公开嫌疑人信息,计划9月5日前移送检察机关。一旦进入正式公诉,条约第四条触发条件完全满足,引渡请求在法律上必然被拒。[[24]]
障碍三·死刑不引渡原则
故意杀人在中国最高可判死刑,韩方可援引国际通行"死刑不引渡"惯例拒绝。除非中方书面承诺不执行死刑,而这与家属诉求根本矛盾。[[19]][[22]]
郑昌盛案后反常行为还原
监控画面显示,案发后郑昌盛手提两个黑色塑料袋走进巷子,神情从容,丢入垃圾投放处后离开。[[4]]
随后他穿上受害者衣服前往东大邱站,将文文手机关机后换回自己衣服,至今手机未找到。他还要求楼管查看监控录像并销毁受害者衣物。[[5]][[10]]
约5小时后,他主动拨打112报警,谎称"女友失踪",警方初按普通失踪处理。此外,2023年郑昌盛曾向另一名中国女留学生强行示好,遭拒后威胁"我能让你毕不了业",当时已被举报至校方,仅获口头警告。[[30]]
嫌犯郑昌盛:从讲师到被告
郑昌盛,31岁,中国籍,自2023年起在大邱加图立大学担任外聘讲师,讲授解剖相关课程,2024年取得博士学位。文文曾选修其课程,两人以师生身份相识。[[30]]
案发后,郑昌盛面临故意杀人、毁坏/遗弃/藏匿尸体、欺骗妨害公务共5项指控。他起初拒绝精神病态人格测试,后于上周末改口接受,结果预计本周内公布。[[27]]
郑昌盛将面临怎样的判决
韩国成文法保留死刑,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,但自1997年12月至今近30年未执行任何死刑,国际特赦组织将其列为"实质性废死国"。[[3]][[24]]
司法实务中,恶性杀人案量刑天花板基本为无期徒刑或30年有期徒刑——参照2016年济州杀人案判30年、2020年高宥贞杀夫分尸案判无期,郑昌盛大概率亦将获无期徒刑,而非死刑。[[20]]
中方外交协助函能否影响判决?律师臧梵清坦言"如果在韩受审,嫌疑人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死刑"。外交施压可推动领事跟进,但无法干预韩国司法机关独立办案,不能强制改变量刑结果。[[12]][[18]]
有条约不等于能引渡:法律科普
中韩引渡条约于2000年签署、2002年生效,将故意杀人列入可引渡重罪范畴,形式上具备引渡基础。[[23]][[26]]
但条约第四条设有"应当拒绝"刚性条款:被请求国已就同一犯罪启动追诉,或犯罪全部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,均须拒绝引渡。"应当"是法律强制义务,不是裁量权。[[23]]
此外,属地管辖优先于属人管辖:案发在哪国,该国享有优先司法权。中国刑法第七条赋予中方属人追诉权,但在嫌犯已被韩国实际控制的情况下,只有其日后入境中国,国内才可启动追责。[[15]][[3]]
家属、律师、专家各方怎么说
克服万难也要将凶手引渡回国审判,让逝者得到安息。
文文家属
9月2日社交平台声明
已向吉林市公安局提交属人管辖文书,向中国驻釜山总领馆发出外交协助函,积极探讨引渡可能性。
臧梵清
代理律师,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
属地管辖优先级高于属人管辖,我国无权要求韩方引渡涉案人员;韩国已启动诉讼,引渡几乎不可能。
齐晓伶
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
广盛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